农房买卖需谨慎
日期:2017-05-31 11:05
及平衡双方的利益,根据诚实信用原则,法院依法驳回刘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。

  最后买受人为本村村民

  可认定合同有效

  2000年,北京市密云区某村村民郭某将其自有农房出售给城镇居民郑某,郑某在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后,又于2009年将争议房屋出售给争议房屋所在村的村民曲某。2016年郭某将郑某及曲某诉至法院,以郑某为城镇居民并非争议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,要求确认郭某与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,并要求曲某腾退争议房屋。

  郑某在庭审中辩称,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见证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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